2008年6月20日 星期五

臺北縣光榮國小退休暨離職教職員聯誼之友會辦法

臺北縣光榮國小退休暨離職教職員聯誼之友會辦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25日擬訂草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年06月11日第一次修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年7月4日大會通過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臺北縣光榮國小退休暨離職教職員聯誼之友會」(簡稱光榮之友會,以下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宗旨:結合退休暨離職教職員之智慧、經驗,繼續探討教育、奉獻社會;並聯繫、增進同事情誼,謀取更多互相切磋的機會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光榮國民小學(三重市介壽路32號)。
第四條:本會工作事項如下:
    一、激發會員繼續學習,快樂生活。
    二、鼓勵會員參與教育志工服務。
    三、增進會員聯誼活動。
    四、其他有關本會之各項活動。
第五條:凡曾任本校教職員退休暨離職者得登記加入為本會會員。入會費為新台幣貳百元整。
第六條: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如下:
    一、出席會員大會,參與討論及表決。
    二、選舉或被選舉權。
    三、參與本會舉辦或協辦的各項活動。
    四、其他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。
第七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,任期二年,由會員推選產生,連選得連任一次,對外代表本會。總幹事一人及其他工作幹部數名(組別名稱.工作性質另訂)。
第八條:會長為推展會務需要得聘請榮譽顧問數名。
第九條: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會員大會之舉行得併同聚餐.郊遊或文康聯誼活動等方式舉行。
第十條:本會為感念創會林校長東瀛先生之貢獻,特尊為本會榮譽會長。
第十一條: 本會聘請現任光榮國小校長為本會首席榮譽顧問。(現任為劉憲通先生)
第十二條: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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祝 光榮之友 春風再起 歷久彌新